一、儿子在学校受伤了谁的责任
针对10周岁以下的部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例如儿童群体)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应由其所在所属的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然而,若教育机构能够充分证实己方已全面履行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之责。
至于对10岁及以上的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未成年人群体)在校内遭受人身损害,若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教育与管理职责者,亦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孩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由校外第三方所致,并且教育机构在此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管理职责,那么该教育机构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教育机构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具体而言,如果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设施、场地、教学用具或者饮食等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孩子受伤,同时教育机构又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教育机构就必须对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如果孩子是因为遭到其他同龄学生的伤害而产生人身损害,那么就需要明确侵权责任人,即受害孩子应该寻找侵权人的法定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育机构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总的来说,教育机构是否需要为您的孩子在学校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责任以及孩子的安全保障需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儿子在拆迁中有没有份额
对于涉及到拆迁处理的事宜中,儿子是否享有相应的分配权益?如果儿子与他的父母同属于一个户口簿登记的家庭单元里,那么在面临拆迁的阶段,儿子拥有一部分的权益份额,这主要是由于在家庭成员中,户主以及其户内的家庭成员往往会被选取为安置人员;
然而,如果儿子并未登记在父母所持有的户口簿之上,那么在拆迁进行期间,儿子将不具备相关权益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给房屋所有人的,夫妻离异后,房屋如果归父母一方所有的,房屋拆迁时,子女没有权拿部分拆迁款。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