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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望权能不让前妻把孩子带走么
关于是否能够允许另一方带走子女进行探望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判断和决定。在夫妻双方离婚之时,如果就子女的探望事宜已经协商并达成共识,规定了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将子女带离家庭,那么,理论上来说,我们是有权利阻止另一方接走子女的;但如果在这方面未曾有过明确的规定或协议,那么便可以允许另一方将子女暂时带走,因为无论如何,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都是无法割舍的。即便父母离婚了,子女由父亲或者母亲任何一方直接抚养,他们仍然是双方共同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如何强制执行
在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强制执行的手段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来实施,以此满足申请执行人对探望权的需求;
此外,通过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思想道德上的说服教育,使得作为未成年子女共同监护人之一的被执行人能自愿自觉地履行探望权的义务,从而达到申请执行人权衡利益后实现探望权的目标,这无疑是保障探望权得以具体落实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