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87条之二条款所述,倘若知情者明知他人正借由信息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依然为其实施提供技术性支撑及协助,并且此类行为已经达到严重程度,那么将可能涉及到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若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并交代罪行,这便构成了自首行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自首行为的相关规定,这类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最终是否会面临拘留的惩罚,则需视具体案情以及法院的审判结果而定。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自首表现良好的情况下,法院有可能做出不采取拘留措施或者判处较轻刑罚的决定。
然而,若犯罪情节严重,即使自首也无法完全排除面临拘留的可能性。因此,是否会面临拘留的惩罚,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决来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主动退赃款哪个阶段最好
1.在案件提交至法院审理之前,积极主动地退还涉案财物及赔偿损失,以期能够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做法通常会受到司法部门的从宽或减免处罚。
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帮信罪的案件,被告人应在调查阶段就开始进行退赃工作,但具体的实施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例如,如果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其仅仅作为帮助者参与了下游犯罪,而非直接实施诈骗的上游罪犯,那么受害人被骗取的财产实际上是由上游犯罪分子所掌控。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赔,那么退赔的对象也应该是上游犯罪分子,而非受害人。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将采取严格的处理措施,决不姑息纵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特别规定,明知其本人行为涉及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旧提供技术支持以助其实现犯罪意图,情节严重的人必须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格追究和惩罚。然而,如果涉案人员能够主动投案自首,那么他将会被酌情考虑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至于对相关行为人的拘留措施,这主要取决于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最终由法院作出的裁定。对于情节轻微或者主动自首并且表现较好的人士,他们在部分场合下有可能获得豁免拘禁的处理;但对于那些罪行严重且未能主动承担责任的人士来说,则无疑会面临相应的拘留监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