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在检察院最快多长时间移交到法院
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人民检察院对于由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请指控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裁决,若是涉及重大、复杂的情况,则可延长至十五天;
2.如果涉案人员愿意认罪并接受检方的审判,并且该案件适合使用速裁程序,那么检方应在十日内做出裁决。
3.若可能的量刑期超过一年,检方可考虑将审判时间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犯人在看守所死亡看守所有责任吗
倘若当事人于看守所内不幸辞世,若其逝世原因为疾病,看守所无疑并无过错;但若系因看守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执法行为所致,则必然应当负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此时,犯罪嫌疑人家属可选择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申诉。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离世,看守所到底有无负有责任,尚需依据具体案情展开具体分析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
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
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
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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