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三十四条中的有关规定,自被侦查机关进行首次问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享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他们此项权利。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禁期间提出需要委托律师的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及时转达并处理这些要求。倘若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委托律师,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他们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派遣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特殊群体(例如盲人、聋人、语言障碍者或精神病患者等),且未委托律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总之,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律师,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律师援助来获得律师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身为被告从首次被提问或者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起就享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之权力,并且在此过程中检查机关应该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倘若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提出了委托律师的请求,相关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妥善处理。对于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或者属于特定群体的被告人,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总而言之,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自主选择是直接委托律师还是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来获得律师的协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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