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格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在侦查程序中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
(二)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公安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
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如下: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且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喂养自己亲生子女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当案件已到达侦查或审理阶段,但在羁押期限内仍未办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此外,若选择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若选择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法律制度框架下,涉嫌犯罪或者被控告的嫌犯和被告人可以在未经审判之前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申请成功与否需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可能会受到较为轻微的刑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在孕期哺乳;已经超出了法定羁押期限尚未完成正式审理程序。公安部门有权依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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