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如何申请刑事拘留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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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执行阶段若满足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可依法进行刑事拘留。拘留申请流程包括:公安机关需进行详尽调查取证,严格审查证据,确认犯罪事实,最终由负责人依法决策是否实施拘留。
终本后如何申请刑事拘留

一、终本后如何申请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的具体条例,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的措施;当案件步入执行阶段后并且满足了前述法律条款所设定的法定拘留条件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职权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拘留处置。关于提出拘留申请的具体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需要公安机关开展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进而确认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确立以及犯罪事实的清晰程度;最后,最终的决策权力将由公安机关相应负责人行使,他们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正式实施拘留的决定,然后再依法履行这一重大的拘留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终本后多久不能再恢复执行

关于终本案件的执行期限及其相关认定标准,我们需了解到,所谓终本案件,是指在法院实施执行程序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具有被执行财产价值的,因此依法裁定撤销这次执行行动的案件。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实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同时符合如下三项特定条件:

首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和严格的财产申报要求;

其次,已向被执行人颁发了禁止其进行高额消费活动的禁令,以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后,经过对被执行人所有可能的财产线索进行详尽的调查后,仍然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有所发现但因种种原因难以成功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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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二)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
综上所诉,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其实是一样的,都是行政处罚之一。
二、行政拘留和治安拘留的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三、处罚程序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决定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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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拘留决定机关在送达执行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拘留的期限和具体的起止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拘留所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例如,2013年8月1日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注明“拘留5日,自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6日止”。 因特殊情况,拘留决定机关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时间将被拘留人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重新载明拘留起止时间,并加盖拘留决定机关印章。
  
三、关于被拘留人转其他处理。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或拘留期满后被办案单位又作其他处理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1、被拘留人因违法被执行行政拘留后,又被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移交时,办案单位向被拘留人宣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执行。
2、依照《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
3、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又被决定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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