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后保全多久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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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于各种财产保全措施所涵盖的期限各异,因此在处理解封事宜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于已提供担保的受保全方而言,他们有权随时申请解封措施。若经法院裁定同意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我们将依照法律规定立即解除相关的保全措施。
撤诉后保全多久解除

一、撤诉后保全多久解除

鉴于各种财产保全措施所涵盖的期限各异,因此在处理解封事宜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于已提供担保的受保全方而言,他们有权随时申请解封措施。若经法院裁定同意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我们将依照法律规定立即解除相关的保全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撤诉后诉讼费退费规定

关于撤诉后诉讼费用退还规则,若当事人希望撤回诉讼请求或是采用以调解的方式完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其所承担的案件受理方面的费用将有可能减少至原来金额的一半。当涉及到民事纠纷中作为原告或上诉人的一方提出撤诉申请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时,此时始作俑者为该申请人,需要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对于行政案件中,当被告改变或者予以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之际,如果原告提出撤诉并在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下执行,这类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用将由被告责任人自行承担。

至于诉讼费用的定义,那特指的是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程序之需而应当支付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用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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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相关知识: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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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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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多久
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
撤销权的要件包括:
⑴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
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
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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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二、相关知识: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二、相关知识:除斥期间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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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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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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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多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综上,《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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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如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如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如何规定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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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如何规定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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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而是向特定人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处分,以致债务给付行为成为不可能,就会直接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承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行为时,得申请予以撤销的权利。目的出于防止债务人实施不正当的逃债行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可分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在债权成立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此时债权尚不存在,不能认为该行为对债权造成损害。且债务人为上述处分行为后债权人仍与债务人发生法律关系,表明债权人愿意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自不得请求撤销债务人发生在先的行为,所以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有效成立之后。同时,债务人的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根本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则债权人无须通过行使撤销权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可以请求宣告债务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有效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受让人恶意,是指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利益时,已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损害r债权人的债权,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具有侵害债权人的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中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既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价格明显低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包括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受让人仅知道该财产转让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不知该出让人(即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受让人有恶意从而行使撤销权。
三、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如何规定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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