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明文规定,倘若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况与该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相符,则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若已有相关部门对犯罪者进行了追究,亦应依法撤销案件。
另外,若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其轻微且有限,以至于无法被认定为犯罪,或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等原因,亦需及时撤销案件。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危险驾驶罪的确存在着得以撤案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危险驾驶行为处于特定情况时,将不会被起诉,若此前已经被追查,则应予以撤销;如果威胁程度较低,无法构成刑事犯罪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等等)出现时,同样须得撤销此案。这充分说明了在特定情境下,危险驾驶罪是可以进行撤诉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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