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必须寻找相关人员进行操作。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符合特定情形之下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权力。
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需要找到合适的人选担任保证人,亦或是提供适宜的财产做为担保。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取保候审这项决定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而在此条款中也并无强制性的要求表示,公安机关必须透过他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类型的方式落实取保候审。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申请取保候审并不需要寻找相关人员进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需要些什么手续
办理解除羁押措施候审事宜所需遵循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完整地填写取保候审申请书;
再次,收到申请之后,相关司法工作人员有责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策。若未能获批,则需立即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最后,如果司法机关批准了取保候审请求,那么他们将要求被取保候审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同时也会告知其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将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并无特定的接手人与操作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司法机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犯罪之人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之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这一环节并不需要保障人的特别指定或者提供金钱担保等财务支持。实际上,在实际运作过程当中,这个任务往往是由公安部门来承担的,不需要当事人寻找第三方进行担保或者采取其他变通性措施。因此,申请办理取保候审这项手续完全可以亲自完成,不需要额外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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