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斗殴并不一定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成立需以对社会秩序的侵犯为必要前提。若斗殴仅属个体间的纷争或是矛盾冲突,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其极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倘若斗殴行为引发公共场合的秩序遭受严重破坏,亦或是存在诸如随意殴击他人、持续追赶侮辱等其他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特征,并且情节恶劣,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情节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互殴算不算故意伤害罪
倘若行凶者与受害者互相进行自卫反击行为,此时应当视为故意伤害案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那些通过肢体攻击、言语侮辱等方式对他人造成伤害,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涉嫌犯罪程度的行为,公安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罚,包括处以五至十天的拘留以及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在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
然而,如果该类行为造成受害者身体受到轻微乃至较严重伤害,那么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标准来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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