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乃指犯罪嫌疑人基于恶意之目的,利用暴力、恐吓及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不当之猥亵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及性的自主权。凡欲举证证明该罪名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
其次,其在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
再次,其在实施猥亵过程中采用了暴力、恐吓等强制手段;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针对的对象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则同样构成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怎样构成强奸罪
其判定标准如下:
首先,被侵犯的法益乃是女性按自身意愿行使合理行为的权利;
其次,此犯罪的实施者乃年龄达十四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个体;
再次,从主观层面来看,实施者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
最后,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恐吓及其它手段,使得女性陷入无法抵抗、不愿抵抗或是在知悉事实后仍无力抵抗的境地,从而趁机实施性侵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界定强制猥亵罪的关键要素中,我们需要明确,该罪行要求犯罪分子蓄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类似的恐吓手段,并在此基础上对他人进行淫秽下流的勾当,以此来严重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性自主权益。在定罪过程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首先是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其次是其实际实施了猥亵行为;再次是其所采用的手段属于强制性质;最后,即使受害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排除犯罪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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