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超载行为极有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若校车驾驶人员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话,将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并受到相应刑事惩罚。此类行为对于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必将依法受到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校车超载是危险驾驶罪吗
对于涉及超员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在各类道路交通工具中,如驾驶大中型载客汽车从事校车运送业务或公路长途客运、旅游包车运输等行业时,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严重超越额定搭载乘客人数的情形,有关部门将予以正式立案进行调查和处理:首当其冲者包括且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载客量50%以上或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人数达15人以上;
其次则为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超过额定载客量80%或载客人数超过额定人数达10人以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校车超载这一行为无疑是对交通法规的严重违反,如果严重到一定程度,甚至有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校车超载属于严重超载范畴,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将会受到刑事处罚。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类行为,我们的法律将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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