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指标能更新吗
鉴于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更新的驱动,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准则或许会经历相应的调整变动。这类调整的涵盖范围较为广泛,其中主要涉及到诸如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重大危害行为等多个方面。若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产生了新的变化,那么相关的衡量指标也将随之进行相应的更新与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规则应当根据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法规的更新变化而适时地进行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醉酒驾车、严重超速行驶以及在人群拥挤区域从事的重大危害性行动这些行为的判定标准。若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全新的定义,那么对应的评判标准亦应随之得到更新与完善,以便于确保法律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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