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吗
挪用资金罪在法律层面上并非属于特殊主体所犯之罪行,一般的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这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明确规定而得出的结论。此种犯罪主要涉及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员工,他们通过职位赋予的便利条件,非法地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作他用,或归自己私自使用,或是借予他人,并且这种行为涉及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同时在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已经归还,但是其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且用于了营利性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挪用资金犯罪不仅仅只限于特定的主体范围内,任何自然人皆有可能触犯此项罪名。这种犯罪的主要目标群体集中在那些身为公司或者企业等各类机构职员的个体上,通过职权的滥用,以及对本应属于这些机构所有的资金进行非法的挪用活动,无论涉及金额的大小,只要未能及时予以返还,抑或是被用于个人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应当被视作此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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