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涉嫌犯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程序,则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此举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开展和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处在侦查阶段时,他有权与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辩护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所发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出具的公函来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及时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应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刑事侦查的关键阶段,公安机构以及人民检察院拥有决定是否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权利。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确认确实存在犯罪行为时,而且嫌犯有可能故意躲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风险,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拘留措施,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下去。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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