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应该注意什么
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力后,相关人员务必严格恪守以下事项:
1.未经案件执行机构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的市、县级行政区域;
2.如个人住址、职业职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出现任何变更,均需尽快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备;
3.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各项调查活动,并保证随时接受传唤,按时出庭;
4.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与其他涉案人员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被请求保释之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未经批准,禁止擅自离开其居住地点;如有个人变动情况发生,务必于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调查工作,须全力配合,且始终保持可被传讯的状态;绝对避免销毁、篡改任何相关证据资料,或与他人串谋捏造虚假证词。务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保证案件得以顺利推进,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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