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公共场所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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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定义的公共场所为公众自由出入和聚集之地,如购物中心、公园、火车站及主要街头。在这些地方发生盗窃案件,被视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这些事件不仅破坏了公共安宁,也损害了市民的权益和信任,因此,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至关重要。
盗窃罪的公共场所怎么认定

一、盗窃罪的公共场所怎么认定

在法律界定中,公共场所的范围涵盖了那些一般公众可随意出入或聚众活动之地,例如大型购物中心、城市公园、火车站以及各主要街头地段等等。当这类场所发生盗窃案件时,公众普遍会认为这是对社会公共秩序个人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公安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关于盗窃罪这一犯罪行为,其公安机关所涉管辖区范围通常涵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公安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着对各类刑事案件展开深入侦查与研究工作的职责,其中当然涵括了盗窃案件。在发现任何未经授权的侵占行为发生之后,应当立即向本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由其依法行使职权,深入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着手开展抓捕嫌疑人及初步评估案件性质等必要工作。倘若该起案件涉及严重犯罪情节或者跨越多个行政区域,那么上级公安机关也有可能介入指导或者直接接手此案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阐述的概念,公共场所乃是为广大民众提供自由出入与聚会的场地,例如各类大型购物中心、风景优美的公园、火车以及城市主干道等。当此类地点发生盗窃行为时,无疑会被视作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这些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共环境的宁静和谐,同时也损害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及其对于社会的信任感。因此,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与秩序性显得尤为关键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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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校园内公共场所盗窃案件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预防校园内公共场所盗窃案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在高校中更是猖獗,给同学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对同学们的财产造成威胁。下面为你介绍一些防盗知识,同时也分享一些同学的经验与教训。
一、宿舍防盗
1、离开宿舍时,哪怕是很短的时间,都必须锁好门,关好窗。一定要养成随手关灯、随手关门、随手关窗的习惯,以防盗窃犯罪人乘隙而入。
2、不要留宿外来人员。大学生应该文明礼貌、热情好客,但不能讲义气、讲感情而不讲原则、不讲纪律。如果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随便留宿不知底细的人,就等于引狼入室,将会后悔莫及。
3、发现形迹可疑的人应加强警惕。作案人宿舍行窃时,往往要找各种借口,如找什么人或推销什么商品等,见管理松懈、进出自由、房门大开,便来回走动、四处张望、伺机行事,摸清情况、瞅准机会后就撬门扭锁大肆盗窃。遇到这种可疑人员,同学们应主动上前询问,如果来人说不出正当理由又说不清学校的基本情况,疑点较多,神色慌张,则需要进一步盘问,必要时还可以请他出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身份证明。经核实身份无误又未发现带有盗窃证据的,可交值班人员记录其姓名、证件号码、进出时间后请其离去。如果发现来人携有可能作案工具或赃物等证据时,可一方面派人与其交谈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打电话给学校保卫部门尽快来人做调查处理。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包括教室、宿舍、书包、抽屉等处的钥匙,不能随便借给他人或乱丢乱放,以防“不速之客”复制或伺机行窃。如钥匙丢失,应及时更换新锁。
5、集体午休时插好房门,以防外人进入。若想开门窗,必须提高警惕,要将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在别人不易发现、不易偷走的地方。
二、教室(自习室)防盗
1、人离开图书馆、自习室等公共场所时把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或交可靠的同学照管,以免被犯罪分子乘机窃走。
2、尽量不要在书包内存放大量现金和与学习无关的贵重物品,以减少别人的注意力。
3、不要用书包占座,尽量用没用的册子
4、教室较空却有陌生人主动在身边就坐时,应将书包放至身体内侧视线范围内,以免被顺手牵羊。
三、公共场合防盗
1、同学外出采购、游玩尽量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如带的钱款较多,最好分散放置在内衣袋里,外衣只放少量现金以便购买车票或零星物品时使用。
2、外出时,不要把钱夹放在身后的裤袋里。乘公共汽车时不要把钱或贵重物品置于包的底部或边缘,以免被割窃走。在拥挤时,包应放在身前。无论是吃饭购物或拍照时,包不能离身,至少不能脱离视线,以免因疏忽被人拎走。
3、用餐时,不要将自己衣服连同衣服内的现金披挂在靠背椅上;中途要上厕所或办其它事宜,要随身携带好自己的皮包,不要留置在餐桌现场。
四、特殊物品防盗
1、现金是一切盗窃分子图谋的首选对象。最好的保管现金办法是将其存入银行。尤其是数额较大时,更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密码应选择容易记忆且又不易解密的数字,千万不要选用自己的出生日期做密码。一旦存折、信用卡丢失很容易被熟悉的人冒领。同时如身份证与存折、信用卡一同丢失时,也很容易被人冒领。特别要注意的是,存折、信用卡等不要与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放在一起。在银行存取款或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要注意密码的保密。发现存折、信用卡丢失后,应立即到所存银行挂失。
2、目前,学校已广泛使用各种有价证卡,如买饭用卡、电话用各种卡。这些有价证券卡应妥善保管,最好是放在自己贴身的衣袋内,袋口应配有钮扣或拉链。所用密码一定要注意保密。在参加体育锻炼或沐浴时,应将各类有价证卡锁在自己的箱子里,并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一定不要怕麻烦。
3、自行车被盗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校园内也不例外。买自行车时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购买别人的二手车时一定要购买证照齐全的。自行车要安装防盗车锁,并按规定停放,养成随停随锁的习惯。骑车去公共场所,最好花钱将车停放在存车处。如停放时间较长,最好加固防盗设施,如将车锁固定在物体上。
五、发生盗窃案件的应对方法
1、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同时封锁和保护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不得翻动现场的物品,切不可急急忙忙地去查看自己的物品是否丢失。否则,不利于公安人员准确分析、正确判断侦察范围和收集罪证。
2、发现嫌疑人,应立即组织同学进行堵截,力争捉拿。
3、配合调查,实事求是地客观回答公安部门和保卫人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为提供情况的同学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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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是盗窃吗
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的话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的,但扒窃跟盗窃的作案手段上有差别,盗窃罪并不一定是按照盗窃数额定罪的,如果携带凶器盗窃,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使用管制刀具盗窃的,无论偷了多少钱均按照刑事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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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盗窃罪如何量刑
在公共场所实施偷盗行为,即构成盗窃罪。若盗窃金额超出特定标准,则升级为重大盗窃案件。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任何形式的偷盗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呼吁公众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对任何偷盗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确保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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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共同犯罪均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
被告人李某任中学校长,被告人朱某任副校长兼会计。在此期间,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从私设的“小金库”中取出10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其中李某占用6万元,朱某占用4万元。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10万元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
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以分赃金额确定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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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实施偷盗行为,即构成盗窃罪。若盗窃金额超出特定标准,则升级为重大盗窃案件。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也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任何形式的偷盗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衅,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呼吁公众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安宁,对任何偷盗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确保法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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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和他的哥们儿一起盗窃了别人的钱,现在已经被抓到了,盗窃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律师回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二、怎样认定共同盗窃主犯从犯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又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解释:“本法所称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据此,主犯包括三种情况:
1、在犯罪集团,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由于在盗窃罪中,一般不存在聚众犯罪问题,因而,盗窃犯罪主犯,一般只有两种情况,即:
1、在盗窃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所谓组织者,就是物色招募犯罪成员,发起犯罪者。所谓领导者,就是策划、指挥犯罪者。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是盗窃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组织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并主持分赃。因而,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发起盗窃犯罪集团;二是领导盗窃集团的一切活动;三是支配处分盗窃集团成员的盗窃赃物。
2、在盗窃集团或一般共同盗窃中起主要作用或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在盗窃集团犯罪中,盗窃犯罪的骨干分子,重要成员和主要实行犯,都可以是盗窃集团的主犯。这就是说,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有两种情况的主犯。一是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首犯。二是其它主犯。划分盗窃集团中的首犯与其他主犯的标准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是处于组织领导犯罪的为首地位的,还是处于主要地位。在盗窃集团犯罪中处于组织、领导犯罪为首地位的,则是首犯;在盗窃集团犯罪中虽然属于主要地位,但并不处于为首地位,则是主犯,不是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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