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不能列为共同被告
接下来列举了几种无法作为共同被告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首先,倘若众多责任主体所涉诉讼标的存在差异——换言之,他们各自肩负的责任与义务呈现出显著区别,则这些主体就无法被视为共同被告;
其次,依据特定情形的事实,如有些情况下众多责任主体可能分别承担法律责任且彼此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责任认定基础,在此情况下,同样无法让这些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
再者,依据纠纷处理案件的诉讼程序规范,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或许并未授权可以将多方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种状况往往受到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惯例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原告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仅希望对某单一责任主体进行诉讼,因此不愿将其他责任主体一同列为共同被告。而在此种情况下,法院理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无需将其他责任主体纳入共同被告的范畴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以下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被允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审理的几种情形:首先,若诉讼请求所针对的实体权益存在差异,则不能将其视为共同被告;其次,如果各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和义务方面的区分明显,并且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缺乏共同责任认定的基础,那么也不应将他们合并为共同被告;再次,根据诉讼程序规范的规定,若无明确授权,不得随意将多个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最后,若原告仅对某一责任主体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而非强行将其他责任主体纳入共同被告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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