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保全保险在什么状态下能理赔
启动诉讼保全程序需满足下列几个重要前提:
首先,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其有能力破坏判决的执行,或是这种可能性较高。
其次,该案件必须涉及到支付性质的请求,例如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提供特定的财物等。
再次,诉讼财产保全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申请,然而,若当事人未提出相关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亦可依据职权主动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最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必须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可向非管辖法院提出此类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诉讼保全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当前,无论是基于司法部门自身职权或者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的诉讼保全程序,大多数情况下均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与保全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供审核批准。
然而,值得指出的是,仅限于信誉卓越、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具有法律效力的银行保函,而且这还必需建立在申请人在相应银行具有同等价值的存款或授信额度基础之上。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启动诉讼保全所需具备的条件如下:若被申请人可能会计划采取措施来破坏对其有利的相关判决的执行,或者在案件所涉主题为支付赔偿请求方面时,都可以由当事人或法院提出申请进行保全。然而,必须要注意的是,此类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不得向其他无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此举的目的在于强化执行力,从而保障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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