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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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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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需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职尽责,则无需担责。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且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学校需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一、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关于在校学生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伤,学校是否有义务对其负责的问题,需依据现实状况进行深入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若涉事学生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之人,且其在接受学校或其他教育咨询机构教育以及日常生活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而相应学校或教育咨询机构未能完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则该校理应对此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学校可以证明其已尽职尽责地实施了教育和管理措施,那么校方便无需担负责任。

此外,当伤害系由于校外第三方施以所致,且学校未充分履行管理职责之时,则须负担相应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二、学生在学校买的保险住院可以报销吗

在校园内购买的保险种类中,大部分情况下住院治疗都是可以进行相应报销处理的。

然而,当由于因疾病引起且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时,具体的理赔结果还需要结合所选择的保障项目来进行判断。针对学校购买的这类型保险,以学平险为例,它实际上更偏向于意外保险,主要保障范围涵盖了诸如意外身故或者残疾,以及意外医疗等方面,因此,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因此产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学平险通常会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对于学生在校园内遭受意外伤害后,学校是否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倘若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遭受到了人身伤害,并且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话,那么学校就应当承担起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出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全力去履行职责了,那它便无须对此事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假如伤害行为的肇事者为第三方,即便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未完全履行其管理职责,学校也仍然需要承担起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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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就要看实际情况;如果是学校尽到了对学生的责任,那么学校就不用承担其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责任,而任由结果发生的话,那么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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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在校学生意外受伤,学校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校学生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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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关于学生在校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担责的问题需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职尽责,则无需担责。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且学校未尽管理职责,学校需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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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校学生在校意外受伤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基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哪个德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看该意外事故是否可以预见,学校有没有进行及时的施救。
小学生杨某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并受伤。为此,杨某的家长将学校和另两位家长告上法庭。审理后认定,学校在此案中没有责任。
小学生杨某在操场上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王某撞倒并受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家长。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此次受伤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将两名学生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十万元。
一审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其在校期间,学校应当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二审经审理认为,在杨某受伤过程中,学校不存在管理过错,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予以撤销。【以案说法】由于未成年学生彼此间的追逐、玩耍、打闹、玩笑等行为,而造成学生身体受伤,在中、小学校中比较常见,而且多发。本案就是典型的由此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即无责任。
如果孩子的受伤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对于此案,一审的判决不仅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而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二审判决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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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受伤,校方责任需视情况而定。若校方已尽安全保障职责,则无需担责;但如未妥善处理或致事态恶化,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应根据事故原因和校方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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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骨折,请问校方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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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骨折,请问校方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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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碰撞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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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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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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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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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发生意外受伤学校担任什么责任
如果学童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且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机构责任指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的人身伤害或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学生如能证明伤害非学校过失,则学校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只需为自身过失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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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中小学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负责医疗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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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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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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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不给收集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1、按照一般人身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2、赔偿主体有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条参考:《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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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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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想问下孩子在学校意外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么
[律师回复] 孩子在学校里摔伤,请问,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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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
(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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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学生出事老师是否有责任取决于是否尽到应尽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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