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会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1、故意实施或参与他人实施的致死被继承人的行为;
2、出于侵占财产等目的,对其他继承人的蓄意谋害行为;
3、置被继承人于不顾,或者严重忽视其生活状况的恶劣行为;
4、通过制造虚假证明、篡改遗嘱内容或者彻底销毁证据等方式,严重干扰、妨碍甚至控制继承程序操作的行为;
5、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引导被继承人做出改变、修改或撤销遗嘱之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不会丧失继承权的理由是什么
如继承人未触犯以下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则其法定继承权不受影响,不会被剥夺:
第一,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第二,因争抢遗产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对被继承人长期冷漠视之,构成遗弃罪行,或是在虐待行为中展现出极其恶劣的情节;
第四,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第五,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阻挠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若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之中并未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那么便不存在失去继承权的可能性:1. 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实施的致死行为或是参与到杀死被继承人的恶性事件当中去;2. 为了非法占有遗产而恶意设计企图伤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节;3. 对被继承人的生活状况表现出极度的漠视或者是完全无视的态度;4. 通过制造虚假证据、擅自更改遗嘱等违法手段来扰乱正常的继承程序;5. 采用欺诈、恐吓等恶劣手段强迫被继承人改变、修改甚至是撤销遗嘱。只要继承人能够保证自己没有实施以上任何一种行为,那么他/她的继承权利就会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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