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派出所能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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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有精神疾病者,若无法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造成的有害后果经法定鉴定确认,可免除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责任,且属其管辖范围,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立案侦查。
精神病人派出所能立案吗

一、精神病人派出所能立案

患有精神疾病者在其无法识别或无法掌控自身行为时所导致的有害后果,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予以确认,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假设公安机关在接手案件之后,经过严格审查,发现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又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那么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便可对该案予以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二、精神病人派出所报备一年后撤挡还会有精神病记录吗

对于曾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而言,他们并不会被公安局登记入册,除非在此之前于相关派出所留下过违法犯罪的行为轨迹。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疾病的历史仅存在于医疗机构的记录中。它代表着个体是否曾经历过与精神疾病有关的各种困难和挫折。

此外,可能还涉及到家庭成员是否曾有相似症状的遗传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倘若某人有着精神疾病的历史,那么只能解释为其过去曾遭受的疾病困扰。若经过有效治疗得以恢复正常、重返社会,能够胜任工作任务以及独立地进行日常活动如生活琐事等,便不应被视为精神残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精神病患者引发的治安问题能否在派出所立案调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识别或者操控的情况下,产生了不良影响并经法律程序鉴定确认其为合法结果的话,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被豁免刑事责任的。而如果经过公安机构的全面审视和判断后得出结论,某种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有必要对此采取行动,而且这也属于他们的权力范围内,那么该案件就可以由县级或者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正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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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要分情况。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受害者可以向监护人索赔,派出所可以协助调解。一般情况下,有监护人的,监护人无力监管的,可送往当地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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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将没有精神病史的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家属一直不同意,他们.犯法吗?
[律师回复] 我国有专门的《精神卫生法》,对所谓的疑似病人进行医学和科学鉴定,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精神障碍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方法和操作规范,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报告。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记录的文本或者声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精神障碍患者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三)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侵害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的;
(四)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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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人
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精神疾病患者的问题。如果患者做出严重违法、危害社会或他人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会采取必要的临时性措施,并及时通知患者家属。要是患者家属无法照顾,公安机关还会协助将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保患者得到妥善的安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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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怎么处理精神病人
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受害者可以向监护人索赔,派出所可以协助调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能以自己已尽了监护职责为由对被监护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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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打人派出所怎么处理?
精神病人打人派出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当中的规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当然了,受害者也可以向监护人索赔,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派出所也是可以协助进行调解的,由于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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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精神病人打家人,送去派出所有用吗?
[律师回复] 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详细介绍,供您参考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才能有效,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如果一方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缺乏达成有效离婚协议的要件,故此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不允许精神病人办理协议离婚其实是对精神病人利益的保护,以避免精神病配偶利用精神病人的疾病达到自已不可告人的目的。
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的作出,主要是解决精神病人的代理人与离婚案的被告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离婚,也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等问题。从适用条件上看,该条只针对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从法律程序上看,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必须先起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侵害手段主要为遗弃、虐待但不限于此,比如说家庭暴力、转移资产等也包括在内。换言之,只要是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权益的行为,新的监护人就可以代为起诉。
再则,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院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其利益与精神病人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指定其它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它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它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做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指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与精神病人的离婚是否能离成,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病能否被冶愈。不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另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情,只要确定是经冶不愈(婚前隐瞒病情的情形)或久冶不愈(一方婚前知情或是婚后得病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不成的,应判决离婚。证明精神病人的疾病存在以上情形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方即精神病人配偶来承担。
精神病人壹级,末分化型。派出所报出走。现在已过五个月了。最近其异地办出了身份证,激活借记卡。此人长期住院,出逃后报出走。目前在云南某地每天顶格取现,怀疑被拐骗被控制。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杀人,必定要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条件,如对方正在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否则就是防卫过当。扩展资料: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看它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无、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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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存在违法行为的,派出所一般是不会关押的,对于精神病人属于不能履行完全民事行为的公民,派出所是可以要求监护人进行看管处理,并且对于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也可以向监护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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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老婆是工作以后经过朋友介绍的。在结婚之前我还不知道她有精神病。结果后面因为工作压力大,老婆的精神病发了,去医院检查是间接性精神病。我想因为精神病所以离婚了合法吗?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造成婚姻无效的情形,行为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婚姻就要被认定无效。这四种情形如下:   
1、重婚的。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的。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由于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它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当宣告重婚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上述亲属通婚,既违反了婚姻的伦理要求,又不利于优生。直系血亲主要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主要指兄弟姐妹之间、亲表兄弟姐妹之间、亲堂兄弟姐妹之间。当前的近亲结婚主要是后者之间尤其是亲表兄弟姐妹之间。凡是上述人员之间违反这一规定而成立的婚姻都应当宣告无效,从而禁止近亲结婚,确保优生优育。在我国当前的婚姻习惯中存在“五服”以内的亲属不得通婚的习俗,对此我们应提倡,但对于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不应禁止。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个人健康,还对后代的健康有重要的影响。在此应注意两点:一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二是当前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这就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一种病各地出现不同的做法。过去虽有强制婚检制度,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检机构对婚检结果应承担责任致使婚检流于形式。因此当前应尽快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做一明确规定,并恢复婚前强制婚检,以使该条得以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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