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检察院传唤太远怎么办
案件自交付至公安机关后至送达至检察机关,检察院在传唤当事人的过程中并未设立严格的时间限制。具体如下:
1.关于案件自公安机关立案起至送达检察机关期间的传唤时限,目前尚未设定明确规范。此阶段的传唤安排通常由侦查机构依循案件实际状况而定,若对此存在疑虑,建议您直接与负责侦办该案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2.然而,当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理阶段后,检察院通常需要在一个半月之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并将其提交至法院。在此期间,检察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或者传唤,具体的次数以及时间则需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进展情况而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异地检察院传唤正确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刑事案件中不能实施异地逮捕和异地传唤行为。当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身处异地的情况时,应由该犯当地公安机关出面执行传唤受保释的嫌疑人。且必须严格遵守不可因持续传唤或拘传而产生强制讯问的情况。在传唤及拘传嫌疑人员时,务必确保其获得食物的基本需求以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传唤当事人并未设定严格的时间规定。传唤安排的具体方式主要是由侦查部门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来决策的。当案件正式进入到检察机关的审理环节时,检察机关往往需要在一个半月以内的时间段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或者传唤,具体的次数以及时间则要视案件的复杂性及进展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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