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离婚协议并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由于其本身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无法通过申请的方式予以实现。
然而,若在协议签署之后,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未能履行相关条款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就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确认该离婚协议合法性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法院依法裁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仅当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明确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后,才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能修改吗
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具体可作如下解释:
首先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这一阶段,由于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此双方当事人仍有权进行友好协商,对原有协议内容进行修正和调整;
其次,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离婚协议已经具有约束力,原则上除非出现以下特定情形外,不能擅自更改原来达成的协议条款:
(1)一方当事人在离婚结束一年内就财产分配事项提出异议,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原有的财产处置协议,若经调查发现此类变更或者撤销之诉背后存在着欺骗、压迫等不当行为的,法院将不予认可;
(2)另外一种需要注意的情形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转移、破坏、收购、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试图通过伪造债务来侵吞另一方合法财产的,则属于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样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
最后也是最特殊的一点就是,一旦某一方向司法机关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经过严格审理确认其所主张的财产确实属于离婚过程中尚未涉及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话,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离婚协议也是可以予以修改和调整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离婚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无法直接申请执行相关内容。然而,若其中一方未能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上的具体条款履行义务,则另一方有权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关于确认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裁决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唯有在取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之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此,离婚协议的执行过程需要经过严谨的法律程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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