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界定
(1)若继子女尚且年幼,且随着生父母中的某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父或继母对该子女承担了部分甚至全额的生活教育开支,又或是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帮扶义务,便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2)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若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悉心照料以及经济上的抚养;或者尽管没有和继父母住在一起,但是继父母依旧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3)若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虽然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仍然为其支付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到对继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之中,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主要的衡量标准在于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即便是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也不能够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合法的继子女享有继承其生父母财产的权利,即“代位继承”。
然而,这仅限于那些与生父母之间存在抚养法定义务关系的继子女。这些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人员,可取得与其生父或生母应当得到的相同份额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并在与生父母其中一人以及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继父或继母承担起生活和教育方面的支出,或者当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孝顺奉养的义务,这便可以被视为已经树立了抚育关系。然而,不论是不是处在同一住所中,只要继父母负担起了生活和教育上的费用,那么就应理解为已建立了抚养关系。相反地,如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即使存在着照顾行为,这只能定义为姻亲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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