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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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继子女年幼且与生父母一方及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若继父或继母承担了生活教育费用,或成年继子女履行了赡养义务,可视为形成抚养关系。无论是否同居,只要继父母承担生活教育费用,即视为建立抚养关系。反之,若无经济支持,即便有照顾,也只是姻亲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界定

一、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怎么界定

(1)若继子女尚且年幼,且随着生父母中的某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继父或继母对该子女承担了部分甚至全额的生活教育开支,又或是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实际生活中持续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帮扶义务,便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2)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若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上的悉心照料以及经济上的抚养;或者尽管没有和继父母住在一起,但是继父母依旧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都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3)若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或者虽然没有和继父母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仍然为其支付了部分乃至全额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那么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到对继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之中,也应当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主要的衡量标准在于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即便是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顾,也不能够被视为双方已经建立了抚养照顾的亲情关系,而仅仅是一种姻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否代位继承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合法的继子女享有继承其生父母财产的权利,即“代位继承”。

然而,这仅限于那些与生父母之间存在抚养法定义务关系的继子女。这些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一顺位人员,可取得与其生父或生母应当得到的相同份额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并在与生父母其中一人以及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果继父或继母承担起生活和教育方面的支出,或者当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孝顺奉养的义务,这便可以被视为已经树立了抚育关系。然而,不论是不是处在同一住所中,只要继父母负担起了生活和教育上的费用,那么就应理解为已建立了抚养关系。相反地,如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支持,即使存在着照顾行为,这只能定义为姻亲关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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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父突然生病死亡,和继父共同生活了十六年的继女认为自己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的遗产。为此,张某走上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个体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财产和债务。因为财产争执,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将王某现在的妻子李某诉上法庭,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继女张某(系李某亲生女儿)以自己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经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由,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4条对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的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死者王某的继子女,跟随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其要求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来分割继父王某所遗留的遗产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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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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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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