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特殊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在当事人未达到年满十八岁的年龄段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第二种是当事人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如果涉及故意犯罪,则可考虑给予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而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已达古稀之年,也应给予其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第三种是当事人属于既聋且哑或者双目失明的人群,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受到身体条件的限制,因此,对其犯罪行为可以考虑给予减轻、从轻甚至是免除处罚。
最后一种情况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减轻都有什么情况
申请行政处罚减免亦或是减轻的情况,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如果当事人是在受到他人威胁、强迫甚至欺骗的情况下进行了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也可以提出这样的请求;
再次,如果当事人能够主动向行政机关坦白自己尚未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可以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况;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表现出了显著的立功行为,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免或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各种犯罪情节中,有一些特定情形是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先,对于尚未成年(即年龄未达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基于其特定年龄阶段的身份,依法适用减轻或是从轻的刑事责任评价标准;其次,对于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家若构成故意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视具体犯罪事实给予适当减轻或从轻的刑事处罚;然而在老人家实施过失犯罪的情况下,由于其具备的年长身份,仍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此外,对于听力障碍、言语障碍或者视觉障碍等身体条件受限的人群,也可以根据其实际状况,给予减轻、从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最后,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之下,也可以视情况给予这种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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