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是什么
首先,若存在因受到威胁或限制而被迫促成婚姻关系的情况,由于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缔结需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因此受到了威胁或限制者并非出于真心意愿进行婚配,此时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实现婚姻的撤销。其次,对于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当事人在知晓自身患有某种疾病后,可能会选择放弃结婚的念头,这无疑违反了婚姻缔结应基于自愿原则的基本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撤销的条件
仅限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合法的婚姻,若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维系婚姻生活,即可提出撤销之诉。此类婚姻之所以称为“可撤销”,盖因其相对于具有本质性缺陷、应予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
具体来说,只要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是否决定予以撤销,完全由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做主。倘若此类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适时行使自身权利,那么该段婚姻便应据此撤销。反之,如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选择放弃请求,那么这段婚姻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自结婚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约的申请。
至于那些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曾遭受到人身自由受限的当事人,倘若希望撤销这段婚姻,亦须自人身自由得以恢复之日起,在同样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如果确实存在着因面临威胁或遭受限制从而不得已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境下,鉴于现行的法律规范已经明确指出,所有合法婚姻都必须建立在绝对、真诚和自愿的基础上,所以在此类情况中,那些受到威胁或者是受到限制的当事人并不是出自真心地产生想要缔结婚姻的愿望,那么他们就有权利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撤销这个婚姻。其次,针对那些故意隐瞒自己身患重大疾病的行为,当当事人意识到自己患有某种严重疾病之后,很可能会选择放弃结婚的想法,这种做法无疑是违背了婚姻缔结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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