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中的财物指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是这样定义的:即以不合法的方式篡夺为所有权为有效目标,其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的情况。在此过程中,犯罪分子侵犯的对象则是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物,通常涉及到动产以及一部分不动产上可分离的附属物品(例如田地里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等)。此外,能源资源如电力、煤气等亦可作为该罪行的犯罪对象。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行为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实际控制并占有的财物,其中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体,也包括无形物体及财产性权益;其次,犯罪行为必须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这种行为被称为“窃取”,它是指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方(包括单位)所有;最后,只有当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特定情况时,才能构成盗窃罪。其中,前一类情况属于普通盗窃,而后四类情况则属于特殊盗窃。对于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的法定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并且在两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或者存在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那么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起点,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如果盗窃金额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需注意的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中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法分子实施的个人盗窃行为,其所涉及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量刑起点设定在一千至三千元人民币之间,此范围内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可能被额外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若犯罪嫌疑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程度时,则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将上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要接受相应的罚金处罚;而当犯罪嫌疑人的盗窃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级别时,其所面临的刑罚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数额标准,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执行数额,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于盗窃罪的法定界定,其基本内涵为通过不合法手段剥夺他人财产所有权,并涉及到公私财产的侵犯。其犯罪对象范围广泛,不仅包含了一切动产,还囊括了部分不动产所附带的物品以及所有形式的能源。构成该罪行所需具备的三要素分别是:他人实际占有中的财物(包括实物资源以及权益)、以秘密方式进行的盗窃行为(即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所有权归属)以及达到特定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盗窃行为(例如多次实施盗窃、入室盗窃等)。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盗窃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性来确定相应的刑罚期限,刑期跨度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无期徒刑则不在考虑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