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管辖权通常归属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构,这里所指的“实施地”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利用伪造、废弃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操作,或是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活动,甚至是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点。若犯罪嫌疑人处于潜逃状态,那么其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同样具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信用卡诈骗如何定论诈骗罪
凡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便可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首先,此罪行的主体通常为普通公民,但并不涉及到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其主观心态须明确为故意为之,并以非法侵占他人财务为最终目的;
再者,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证据证明实施了以下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从而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立案工作通常被委派给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来说,实施地包括伪造和废弃信用卡地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场所以及恶意透支等情形。如果涉案人员已经逃离现场,那么他们的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同样拥有相应的管辖权。这一系列严密而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了对各类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全面、有力且有效的打击和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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