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的对象包括公司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侵占罪的规制对象主要聚焦于私人所有之财物,而非面向作为法人团体存在的公司组织。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公司的资产遭受员工的非法侵占时,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乃是指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指定机构的从业人员滥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侵占罪的对象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
侵占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替他人代为保管的财务;
其次是属于他人的遗忘之物,需要注意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以及遗弃物存在显著区别;
最后则是他人的埋藏物品。侵占罪,则是指凭借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应由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定义和具体规定,侵占犯罪的规制对象主要集中在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之上,并未涵盖作为法人实体的各类公司组织。然而,在特例情况下,当公司的财务资产受到员工违法侵犯之时,此类行径则可以视作严重的职务侵占犯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在某些公司、企业乃至其它特定机构内工作的员工,利用自身职位所带来的优势与便利,擅自将原本归属于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私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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