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罪上游犯罪是特定的吗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条中明确指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有特定性。具体而言,它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活动: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这些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及由此衍生出的收益,便构成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上游犯罪有哪几类
1.涉及到毒品交易的犯罪活动;
2.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行为;
3.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行为;
4.涉及到走私的犯罪行为;
5.涉及到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
6.对金融管理秩序进行破坏的犯罪行为;以及7.实施金融诈骗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具有特定的范畴。更为详细地解释,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活动:首先是毒品犯罪;其次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接着是恐怖活动犯罪;然后是走私犯罪;再者是贪污贿赂犯罪;最后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等等。凡属于此类犯罪行为所制造出来的非法利润及其派生出来的利益,皆可归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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