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我们还要上诉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相关法律法规,若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异议,则可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形式的上诉申请。故此,倘若在刑事拘留期间的被告人、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选择通过上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他们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予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拘留我可以探视吗
实际上,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家属是无法直接与之见面的。
然而,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当前的状况和案件进展情况,可以考虑委托相关的律师团队来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从首次接受侦查机构的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那一刻开始,便享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选择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同样地,被告人也拥有随时委托辩护人的自由。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根据我国于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条款的相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地方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持反对态度,有权力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上诉。因此,倘若在刑事拘留期间的被告人、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存疑置喙,他们有权利选择通过法律程序上诉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属于他们作为公民理应享有的法定权益,不容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任何借口进行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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