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可以告知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涵盖了诸如追逐竞驶、醉酒驾车、超载超速驾驶及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定等多种违法行为。这些非法行为不仅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亦有可能衍生出其它类型的犯罪。正因如此,面对涉嫌犯下危险驾驶罪行的个人或团体,我们理应对其明确告知所涉罪名及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如刑事责任与处罚措施等。若同时涉及到其他犯罪活动,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法规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严厉惩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罪这一罪行被包含在了追逐竞驶、醉酒驾车、严重超载以及违法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之中,这些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有可能诱发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对于这类行为,我们应当向涉案人员明确告知其所触犯的罪名及其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这些行为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法律中规定的较重罪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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