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以后多久批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之规定,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接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申请之后,必须在三个自然日内发表裁决意见。若对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请求表示异议,应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解释,并陈述反对变更的具体原因。据此,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要求,应当在提出正式请求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收到获准或是驳回的书面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以后还有刑期吗
在法律的规定中,取保候审期间并不算作刑期之内。通常情况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且执行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了一段时间,那么这段被羁押的时长可以相应地折抵为罪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羁押并非特指取保候审这一种形式,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取保候审并不能够被视为刑期的一部分进行折抵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明确的规定,当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申请后,须于三个自然日之内发表裁决意见。如对该项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持有异议,应向申请人作出详细的解释说明,阐述反对变更的具体理由和依据。据此规范,针对取保候审申请方面,申请人在提交正式请求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即应获得批准或拒绝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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