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别人捡到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利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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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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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身份证明文件遗失,关键在于迅速行动。一旦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挂失并补办相关手续。这样,即便证件被他人拾取,由于已挂失并补办,不会对失主产生实际不良影响。因此,及时挂失和补办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步骤。
身份证被别人捡到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利影响

一、身份证被别人捡到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利影响

一、关于身份证明文件遗失问题,只要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挂失并迅速完成补办手续,那么即便有人将其拾取,也无法对遗失证件者造成实际性的不良影响。

二、若身份证明文件不幸遗失后被他人恶意使用,则遗失证件者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若居民身份证在遗失之后被他人冒用,那么冒用者以及相关审查机构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二、身份证被别人拿去贷款

在事主未能明了相关情况的前提下,倘若被他人盗用其身份信息用于办理贷款事宜,良心建议您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此外,您还可以向相关金融机构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以便能妥善处理此事。在此过程中,建议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撤销该项贷款合同。为了自证清白并追究冒名顶替者的法律责任,请务必说明事实真相且未曾授权他人利用自身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同时积极争取调查并处罚使用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身份资料之人,以防可能因该事项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对于贷款审查有着极为严谨的规定,任何未经当事人亲自申请且并非经过公正程序核准的贷款皆属禁止之列,如有违反将构成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涉及到身份证件丢失这一问题时,紧急处理至关重要。一旦发现证件丢失,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挂失,并依规办理相应的补发手续。如此一来,即使证件被他人捡走,由于已经完成了挂失与补办程序,便无法对失主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地进行挂失以及补办工作,无疑是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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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别人捡到会对自己有什么不利影响
关于身份证明文件遗失,关键在于迅速行动。一旦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挂失并补办相关手续。这样,即便证件被他人拾取,由于已挂失并补办,不会对失主产生实际不良影响。因此,及时挂失和补办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关键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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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手机卡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手机卡有什么影响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手机卡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用自己身份证帮别人办手机卡有什么影响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风险挺大的,一旦那个使用你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做犯法的事情,是会追究到你的头上来的,即使证明了不是你所为,但是过程也很麻烦,所以身份证最好还是不要借给别人使用,无论是办理什么都不要。身份证借人用,会有什么风险身份证是每一位公民身份的象征,在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办贷款、置房产、乘飞机、炒股票等都需要它,可以说人人都离不开它。有些人对这张“卡片”认识不够,随意出借或将身份证乱丢乱扔,一旦麻烦找上门,才恍然大悟。我国法律规定,身份证属于个人专用证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也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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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过期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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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而斡旋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区分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罪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和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认定。
一、对于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理解
1、刑法用三个条文分别规定了罪、斡旋型罪、利用影响力罪,说明三个发条处于并列关系,不存在交叉或者从属关系。
而根据2003你那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中就罪部分的“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规定如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一定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简而言之,斡旋型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第三人不存在隶属、制约关系。如果存在制约或者隶属关系,意味着行为人与对被其利用的第三人具有支配、控制等权限时,第三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行为的延伸,本质上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属于直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2、从两罪条文来看,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罪。所以斡旋型罪与利用影响力罪的区别不在于主体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的是权力的影响力还是非权力(人情)的影响力。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甄别。笔者认为,行为人利用的本人职权或者其职位(职级)对他人行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斡旋型罪如果利用的是情感、威望对他人产生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罪
二、关于“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
实践之中,对于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特定关系人)的理解没有统一的标准。在2007年7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条规定了“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校友关系、特殊情感关系或者其他足以影响到国家工作人员决策的,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利用影响力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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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凭他人身份证贷款的贷款责任问题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表示“我是谁”,只能由所有人使用,既不允许随意出借给他人,也不允许使用他人的。银行或者信贷公司不能仅凭居民身份证就认定个人身份。如果是委托办理贷款,应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和范围。如果被人冒用身份证贷款,身份证所属人要承担没有保管好证件的责任,会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但是如果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则需要承担恶意骗贷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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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1.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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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受理报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并说明理由。
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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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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