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利息按照什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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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的逾期利率须遵守不超过订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上限。无明确利率约定时,出借方有权要求逾期还款者自逾期起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逾期利息按照什么规定的

一、借款逾期利息按照什么规定的

有关逾期利息的法律制度之阐释:根据我国于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载明的原则性条款,在借款合约或协议中明确列出了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之时,应按照其约定执行;然而,该等规定的上限不得超出合约订立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之限制。若双方在合约中对于借期内的利率及逾期利率均未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在出借方主张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借款逾期利息是多少

在借款逾期情况下,涉及到的逾期利息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或法定义务来确定。在计算逾期利息方面,还款者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合理的逾期利息应参照合同签订时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进行四倍以内的计算,这部分利息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其次,若逾期利息超过了四倍LPR的范畴,那么超出部分将被判定为无效,还款方可以申请索回已经缴纳的超额利息;

再次,如果借款协议中事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利息数额较大,人民法院将会依据实际借入的本金数目作为审理依据;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外制定具体的条款,否则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归还贷款,而利息金额也应该按照其实际借款期间加以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借款合约中,关于逾期利率的约定应严格遵循不得超逾订立合同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四倍的上限准则。若双方未就此达成具体明确之利率协议,则在贷款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情况下,贷款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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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6为自然债务,不保护、不反对,多出24的部分,支付了的不能要求退,没有支付的可以不支付。
36属于高利贷,超过24部分利息不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12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12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十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拓展资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
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十
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十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十
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十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十
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
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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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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