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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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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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定义:非法意图占有他人托管、丢失未报或隐匿的财物及地下宝藏,明知归属仍拒不归还,涉及16岁以上具备责任能力者。犯罪主体广泛,主观上需故意为之。侵犯对象限于受托保管物、非遗弃的丢失物和埋藏财宝。处罚依据占有财物价值:大量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可能判两年以下徒刑;巨额侵占或情节严重者,两年至五年刑期并罚金。切勿因小失大,违法必究。
侵占罪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一、侵占罪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何谓侵占?乃指以非法占有之意图,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占用他人托管之财产、无意所丢失或被隐藏之物品,以及地下埋藏之财宝等,且非法据为已有,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仍拒绝归还之违法行为。(1)侵占罪之加害者为普遍大众,凡已超过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成为此罪名之主角。(2)在主观心态上,侵占罪必须出自故意,即明确知晓该财物系他人委托自己保管之财物、无意所丢失或被隐藏之物品,或是地下埋藏之财宝,却仍然非法据为己有。(3)侵占罪之犯罪客体仅限于三类财物:一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之财物;二是他人无意所丢失或被隐藏之物品,此类物品并不等同于遗失物,亦异于遗弃物;三是他人地下埋藏之财宝。(4)侵占罪之刑罚:若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且数量较大,拒不归还者,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惩罚;若非法占有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两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之制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务必牢记不能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是遗忘物么

所谓遗忘物,乃指由于个人疏忽导致原本应当带走但最终忘记携带的财务,例如:在购物时不慎将商品遗忘在收银台处;或是在拜访他人家时,将个人物品留在了主人的家中;又或者搭乘出租车离开后,将贵重物品遗落在车上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遗失物乃是失主不慎丢失的财物,失主对该财物的控制权丧失的时间相对较长,通常无法准确回忆起财物丢失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因此拾获者往往也无法得知失主的身份信息,更难以寻回失物。

然而,遗忘物则是失主刚刚、暂时性地遗忘的财物,失主对其失去控制的时间相对短暂,通常能够迅速想起遗忘财物的时间及地点,并返回原处进行寻找,而拾获者一般情况下也能明确知晓失主的身份信息。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法律定义如下:通过不法手段意图占据他人委托保管、遗失而未申报或隐藏的财产以及地下埋藏的财富,对于明知所有权属于别人的物品仍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此类行为涉及到16周岁以上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罪行的犯罪主体范围较广,在主观方面需要存在明确的故意实施行为。其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受他人委托进行保管的物品、非被抛弃的遗失物以及地下埋藏的财富。根据所占有的财物价值大小,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处罚:若大量遗忘物或埋藏物被私自占有,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巨大的侵占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则可能被处以两年至五年的刑期并同时缴纳罚金。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牢记,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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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捡到遗失物不能据为己有,必须找寻失主或上交有关部门,并要妥善保管遗失物,这是法定义务。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物权法》第111条则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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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他人的,失主可以选择:要么要求拾得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占有遗失物的他人要求返还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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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在中国刑法史上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就是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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