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按这样来看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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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评判关键在于:侵犯他人健康权、非法伤害致实损、行为人具法律责任意识及故意心态。量刑依据伤情分级:轻微伤害,三年内监禁或管制;重伤,三年至十年;致死或残忍伤残,十年以上乃至死刑;组织或欺诈他人器官交易,五年以下徒刑并罚金,情节严重者加重;擅自摘取他人器官,视同故意杀人,严惩不贷。
故意伤害罪按这样来看

一、故意伤害罪按这样来看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主要层面进行深入解读:首先,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其次,无论是在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都需要有具体实施的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给他人身体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实际损伤;另外,故意伤害罪的主体通常是对一般的法律规定具有认知理解能力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最后,在主观意识上故意伤害罪呈现的是故意的状态。

量刑方面,故意伤害罪也有着明确而细致的区分。根据不同情况,量刑标准可能如下:(1)如果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那么通常会面临三至十二个月以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惩罚;(2)如果导致他人受重伤,那么将会被判处三至十年内的有期徒刑;(3)一旦触犯故意伤人,导致他人丧生或者利用极其残酷的手段令他人受到严重伤残,其面临的刑罚将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直接被判死刑;(4)任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情节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同时被要求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5)未经本人同意擅自摘取他人器官,或者摘取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器官,或者采取强制、欺骗等手段让他人自愿捐献器官的,都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可能被视为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审判考量故意伤害罪的公正裁定的核心重任在于:对个人健康权益的违犯、非法行为造成现实损害的确定以及行为人对于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有清晰而自觉的认识与故意心态。其刑罚程度主要依据所导致的伤害等级进行判定:若仅是轻微伤害,那么将依法判处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留;若是构成重伤,则可能会受到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惩罚;如果致死则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引发了极度残忍和痛苦的残障则大约需要十年以上刑期;如果涉及到组织或欺诈手段引诱他人进行器官交易,则可能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款,情节特别恶劣的话则会加重判罚幅度;如果有人未经许可擅自摘取他人器官,这将会被视为凶手故意杀人的罪行,将面临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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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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