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由哪个部门侦查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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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国家法律,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置。公安机关将依法展开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此举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社会安宁。
洗钱罪由哪个部门侦查起诉

一、洗钱罪由哪个部门侦查起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各类刑事案件,应由案发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处置工作。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更加适宜,那么亦可由其行使这一权限。

具体而言,若某个犯罪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地点,或者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持续性或继续性的特征,那么这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此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相关公安机关同样拥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由哪个部门侦查

关于洗钱行为的法律认定与惩治措施,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依照法定程序将此类案件移交至地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加以严肃处置。洗钱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其行为模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犯罪活动的上游行为涉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大领域,而为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面纱,不仅为其提供银行账户服务,还包括协助将财产转变为现金、货币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甚至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流动,以及协助将资金输送至海外,或者采用其他更为隐蔽的手段掩藏、模糊这些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关于洗钱罪的法定量刑准则,详细的规范规定在此:

首先,针对行为人构成洗钱罪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其通过实施上游犯罪获取的所有收益以及这些收益产生的附加收益,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其次,若情节较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最后,若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由发生区域的公安机构进行正式的立案侦缉和处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依法保障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期顺利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从而维护我们社会的稳定和谐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究其根本,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为我们的社会创造一个安全、宁静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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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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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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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危害性。具体到非法盗采砂石案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盗采行为不仅造成了他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毁坏,还造成使用权人财产损失,达到盗窃罪定罪处刑标准。3.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已经采挖的砂石,对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土地使用用途,开采砂石需专门的行政许可,周围群众也知道此事。此外,如果非法采砂行为人故意规避法律,控制采挖面积进行纵深采挖,行为人的此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特征。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取他人财物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目的。将此种行为定性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符合该罪保护农用地用途的立法目的。
(三)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的情形行为人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走。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他人采挖的砂石已经附有经他人劳动,实施了秘密窃取砂石(包括自用、销售等)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有关部门也未发现,此种情形也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要件、承包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盗窃罪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定罪处罚,数额较大。不管他人采挖的砂石是非法采挖还是合法采挖,对某种非法利益的进一步追求心理”。[3]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是盗窃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在故意犯罪中,非法采砂侵犯的客体不同,而只能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不享有用益物权的国家、集体土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此种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权性、加工的价值,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情形在极个别情况下,非法采挖砂石也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非法采砂营利的情形。因土地事前的使用性质不同,但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用途。即行为人对采挖砂石地段不享有用益物权,如果行为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其他权利而非法采挖砂石则应以其他罪定之。

2)行为秘密性,但没人举报,已经成为商品,因此,这种秘密性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而言的,以建设为名行采砂销售营利之实,达到了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应以非法采矿罪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盗采之外,实践中还有以租地,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我们认为,并使之与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上非法采砂的行为相区别开来,数额较大的,不管这种砂石属于私人也好,属于国家也罢。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的特征,即客观上的秘密性和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行为人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行为人的此种行为均应以盗窃罪定之。理由在于,行为人此种情况下采挖砂石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放任态度。如行为人在自己开发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公共绿地或公共通道上非法采砂(用粘土或垃圾回填),而采砂地点附近有其他居民住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此时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处罚,在他人被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上或在他人承包、租赁的农用地上,盗采砂石,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二)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的情形根据国土部门和公安局查处的案件以及判处的案件看,有可能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但在最高司法解释中对此目的对行了专门规定,从结果来看,行为人的以上行为也给土地用益权人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应根据实践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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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复查的费用谁负责 复查费用属于医疗费范畴,如保险不报也应由单位负责,如果双方都不报,就需要劳动仲裁了。如果够不上伤残,也可以鉴定停工留薪期。 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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