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绑架罪结合犯,是指将绑架罪与其它行为进行组合,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独立的犯罪形式。这种结合犯实际上是由两个或以上的不同犯罪行为所构成,基于刑法的明确规定,这些行为被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犯罪形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对结合犯做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存在对象错误吗
当涉及到绑架罪中的对象误判时,应当依照有关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这种类型的误判并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论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所要挟的对象与实际控制的对象存在何种偏差,只要其绑架他人的意图明确且真实存在,便可被视为符合绑架罪的基本定义,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对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则可能会被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加相应数额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结合犯,主要涉及到将绑架罪与其他刑事违法行为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具有独特特征的犯罪形式。这一犯罪形式通常由两个或者更多的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所组成,经过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和整合,最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犯罪形态。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并未针对结合犯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这就意味着,虽然从理论层面来看,结合犯这种犯罪形式确实存在,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其性质和界定还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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