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省会城市及我国境内的其它地区,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处理时限并无统一规定,其长短往往受到个案的特殊状况以及司法机构工作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旦特定案件的取保候审程序顺利完成,且经过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的审核批准后,涉案人员通常能够迅速获得自由。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着他们可以立即离开看守所,因为在此之前仍需完成一系列必要的行政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杭州取保候审容易吗
实施取保候审并非是难以实现的事项,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便可获得批准: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过度风险;若被保释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而无需引发社会风险;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中国浙江省以及全国的其他地区,对于取保候审的期限有着各自不同且未有统一规范性标准的具体实施方式。这其中,当然是受到每一起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部门处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所带来的影响与限制。当相关办案机构成功履行法定程序,并通过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这三大主要司法部门的批准审核之后,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具备出狱获得自由的资格。然而,他们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必须的行政手续办理工作,而不能够直接从看守所中擅自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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