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明确规定,抢劫行为造成受害者不幸身亡则属该条款中重大犯罪情节之一,须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死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据此,抢劫罪致使他人生命受到侵害时,最低应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致人重伤还是死亡
依照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在抢劫犯罪案件中,即使导致受害者不幸身亡,亦应该按照罪行性质认定为抢劫刑事犯罪。对于那些蓄意通过杀人预谋攫取财富,或者在获取财富过程中,为了压制抵抗者进行故意杀人的罪犯,应当以抢劫罪名予以惩处。
然而,若行为人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掩盖罪行而进行故意杀人,则需要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理,作为数项罪行进行审判。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现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此处所述的“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之外,采取的能够让受害者失去反抗能力或无法反抗的其他方式。任何年满14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在抢劫过程中,若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不应视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也不会与抢劫罪以及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理,而是应以抢劫罪名定罪量刑。但是,如果行为人因复仇或其他个人原因伤害或杀害受害者后,趁机窃取其财物,则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我国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文所述,若是抢劫行为导致受害者不幸丧生,将被视为该条文中重大犯罪情节之一,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须接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者被剥夺全部个人财产。因此,在抢劫罪行导致他人生命遭受严重威胁和侵害的情况下,最低限度也应当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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