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当天折抵刑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调查、起诉与审理过程不得间断或停止进行。然而,此款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度过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然而,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情况下,在判决结果出来后,取保候审期间所度过的天数有可能会被视作已经执行的刑期的一部分。因此,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够折抵刑期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件的审理进程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做出判断。若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将取保候审期间视作已经执行的刑期,那么这段时间便可用于折抵刑期;反之,若法院并未作出此类决定,那么取保候审期间所度过的时间将无法折抵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当日可否折抵刑期
在取保候审之当日,并不具备直接折抵刑期的可行性。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罚方式,亦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无法直接折抵判决之后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得中断,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段时期是否可以作为刑期予以折抵。在实际操作中,取保候审的期限有可能会被视作已经执行的刑期,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如果判决书明确地指出了取保候审的期限将被纳入刑期计算范围内,那么就可以进行相应的折抵;反之,如果判决书并未提及此事,那么就不能进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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