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监督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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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在以下情况下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预备、正在或刚犯案后即被发现的嫌疑人;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证实的嫌疑人;发现确凿犯罪证据在其身边或住处的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身份信息的嫌疑人;有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嫌疑人。此举旨在有效控制犯罪,同时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监督规定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监督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先行拘留。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到的情况;其次是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再次是在犯罪嫌疑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的;最后是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的;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这些法律条款为公安机关提供了必要的执法手段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犯罪活动,同时也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刑事拘留监外执行,这是一项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拘留期间由于某种特殊缘由(诸如严重疾病等)无法在羁押设施内执行刑罚的制度选择。具体的实施流程如下:

首先,通过医疗鉴定环节,由专业医疗机构被拘留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严谨评估,以确定其是否适宜在监外执行刑罚。

其次,在经过医疗鉴定之后,被拘留者本人或者其亲属、辩护律师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监外执行申请。接下来,公安机关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若认定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则会上报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最后,一旦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被拘留者即可开始在监外执行刑罚,同时也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羁押场所执行的,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在下列情形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拘留措施:侦查期间,被告人预备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刚刚完成犯罪行为尚未被察觉时被发现的;受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居住地或者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有意逃避责任、意图自杀、潜逃或者仍然在逃的;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存在毁灭、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潜在威胁的可能性;以及被告人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信息、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对于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被告人,亦可适用先行拘留措施。这一举措旨在更为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并在此过程中保护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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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可在以下情况下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预备、正在或刚犯案后即被发现的嫌疑人;被害人或目击者指认证实的嫌疑人;发现确凿犯罪证据在其身边或住处的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嫌疑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身份信息的嫌疑人;有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嫌疑人。此举旨在有效控制犯罪,同时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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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但是未报捕案件监督。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人 :二:变更强制措施后直接起诉 强制措施等不规范现象。员数量与报捕、移诉数量相差较大,其中既有 该类情形主要有交通肇事、故意伤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 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但因审查批准逮捕、侦查 害(轻伤)。也有盗窃、诈骗等情节较轻的 拘留,不利于保障人权 终结法律要求标准高于刑拘标准,不应报捕、 刑事犯罪。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认 移诉的案件,也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意、应 通过调研发现,公安机关未严格遵 当报捕移诉的案件久拖不决以“保”代刑、降格 罪态度较好,证据比较充分,没有提请逮 循刑拘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刑拘对 处理的案件,从而无法达到有效打击犯罪与保 捕予以继续羁押的必要,在适用非羁押强 障人权的目的。在通过对刑拘未报捕案件进 象。主要表现有低标准立案。如在一制措施不致妨害诉讼进行,因此,从刑事 行专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刑 些未遂犯罪中,法律规定犯罪未遂的立 拘措施,提高报捕率的对策和建议。 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直接 案标准远远高于既遂的立案标准,但公 【关键词】刑拘未报捕;规范;报捕率移送起诉。 :三:是变更为非羁押措施,一“挂” 安机关对现场抓获的明显达不到立案
标准的未遂犯罪嫌疑人予以刑拘。另 了之,久拖不决
外,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往往对一定 该类案件主要是存在在于法定刑在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人 时期的违法现象降低拘留标准,以拘促三年以下的轻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以员数量与报捕、移诉数量相差较大,其中 打。二是对涉众型犯罪任意扩大刑拘 故意伤害(轻伤)为最多。有的是事实清 既有符合刑事拘留条件,但因审查批准逮 对象,对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作为刑拘 楚,证据充分,应当报捕移诉而没有报捕捕、侦查终结法律要求标准高于刑拘标 对象。例如:对唐某某等 13 人聚众斗 移诉的;有的是事实清楚,不构成犯罪应 准,不应报捕、移诉的案件,也有公安机关 殴案。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犯罪 当撤案而没有撤案的;有的是穷尽现有侦刑事拘留随意、应当报捕移诉的案件久拖 主体系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但公安 查手段,仍然达不到逮捕标准的;有的是 不决以“保”代刑、降格处理的案件,从而 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现场抓获的 13 人 怠于侦查,久拖不决的。虽然目前证据尚无法达到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 均予以刑事拘留,而该 13 人均为一般 达不到批捕、起诉标准,但经进一步侦查, 的。我们通过对刑拘未报捕案件进行专 参与者,又予以撤案后转为治安处罚。 收集证据可以报捕移诉,但公安机关在收 题调研,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刑 三是对是否犯罪不明的经济案件先行拘取保证金或没收非法所得后,不再侦查,
一、基本情况 留,以拘促还。拘措施,提高报捕率的对策和建议。久拖不决。
:二:以拘留促调解、以拘留促赔偿,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刑拘未报捕
二、刑拘未报捕案件中存在问题 使一些被害人以此为筹码,“以捕促调” 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现行犯和重大 该类犯罪主要存在于轻伤害案件和 :一:刑拘释放,将刑事案件撤销后 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而逮捕的条件 交通肇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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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拘留的监督
1、自我监督1、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必须有公安局负责人签字,这对公安人员滥用拘留权制造了障碍。2、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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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能否立案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是立案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以暂时剥夺他们的自由。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院对公安立案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当公安不当立案时,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检察院发现公安应该立案但未立案,或者被害人申诉后,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立案,公安必须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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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董事会会议流程大致如下: 1、 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 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3、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4、 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5、 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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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督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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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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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监督的监督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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