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多久结束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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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应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形需延长,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需再延长者,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样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效率。
保险合同纠纷多久结束的

一、保险合同纠纷多久结束的

若保险合同争议案件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那么在案件立案之后的六个月内应该完成判决工作。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必须予以推迟,则需获得本院院长的批准并允许延长六个月。如仍需延期,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继续延长。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结束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对保险合同争议案件采用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时,相关司法部门将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立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完成审判流程并做出判决。如果因为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审判期限,必须经过本级法院院长的批准同意,且延期时间最多可以再延长六个月。但若因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后方能执行。对于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则要求自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流程并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处理的高效性与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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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此类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惟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因此,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除非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付款是付款人按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所载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汇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本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出票人,支票付款请求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追索权纠纷的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是票据价款以外的债权关系,譬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法第五十五条)、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八条)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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