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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收养无效。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才可以被人收养,夫或妻一方死亡,妻或夫还在,子女不是孤儿不能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但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除外。
《民法典》第1108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夫妻一方死亡后房产继承给谁
在夫妻一方去世之后,关于其所持有的房产产权归属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首先,如该处房产系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依照顺序首先应遵照其遗赠扶养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财富承继,若无遗赠扶养协议存在,则需严格按照遗嘱上明示的内容来执行,若遗嘱缺失,那么该物业便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程序,即由所有继承人平均共享。
其次,假如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房产总价值的一半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依旧按照上文中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实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收养关系无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当原生父母皆离世、无其他亲属照顾的情况下,孩童才能获取他人收养的资格。若仅是配偶双方中的某人不幸去世,另一方尚在世上,该子女便并非孤独儿童,故此无法将其子女送予他人收养,当然这不包括在生父母处于特殊困难时期且无力承担抚养责任的此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