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实现。
公诉事件中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撤销指控,这一决定权仅由检察机关享有。
而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断必需符合以下特定标准: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范围较小,且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3)获特赦令庇护免于刑事处罚者;
(4)依据刑法,属于应当告知或撤回告知后方能处理的犯罪行为,否则将不受追究;
(6)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能减形吗
根据刑法典中关于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得以减刑之条件的明确规定,被判处于管制、拘役抑或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监管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具备立功表现的,则可获得相应的减刑;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更应给予其减刑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在公共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告方并不享有请求撤销指控的权利,而公诉机关则具备独享的裁量权力。公诉机关可能基于以下几种情况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倘若案件情节轻微,无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已经超出法定追诉期限;被告人获得了特殊赦免待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诉机关需要先行告知或撤回告知程序;若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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