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保全
1、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4、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乃指对于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而言,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法律救济请求之法定期限。若在此期间内未就此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则在时效期过后,将不再享有以上述理由而要求司法干预的权利。与之类似地,仲裁时效也被视为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教并解决纠纷所需遵循的法定时间框架。若在此限制时间段内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任何申请、意见或其他相关材料,期限结束后便无法继续寻求仲裁委员会的帮助和援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详细阐述,诉讼时效乃是指当民事权利遭受侵犯之际,权利受损害方应在特定法定期限之内行使依法维权的权利,否则当治愈期过后,侵权责任方可主张相应的时效抗辩。在此情形下,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申请,就会失去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同权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诉讼保全乃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司法程序,主要用于防止在审理某些案件时,由于当事人一方的作为或其他因素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正常执行,甚至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2、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求其履行特定义务或限制其特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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