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情况下离婚都需要在户籍所在地进行。
如果您选择通过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来离婚的话,是有可能选择对方长期定居地点所对应的法院进行起诉的,这样便无需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啦。
对于协议离婚所需的具体手续,请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申请环节:
双方需亲自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域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不能够委托他人代替哦;
其次,审查阶段:
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核实;
接着,登记环节:
最后,如果顺利度过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那么双方当事人便需要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并同时注销结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在离婚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前往户口所在地进行相关手续办理。若经双方协定、协议离婚,各需前往对方户籍所在地所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相应办理流程;而如选择通过法庭诉讼方式解决离婚事宜,则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长期稳定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夫妻双方一致决定离婚时,应该签署并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进行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并不一定需要夫妻双方面临返回各自的户籍所在地,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在被告方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如果选择以协议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则必须由双方亲自前往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待工作人员审查核实无误之后,方可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还需要经历为期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双方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理智,不得擅自撤销或更改离婚申请。在冷静期满之后,双方当事人便可以领取到离婚证书,同时也意味着原有的结婚证书将被注销。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在处理离婚事务时提供一些参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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